•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110刑初311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2-7-29)



    (2022)沪0110刑初3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都某1,曾用名都某2,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利辛县,暂住上海市杨浦区。2014年7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白新春,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2)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都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都某1及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白新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1月起,被告人都某1在其租借的本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开设以“亚星”赌博网站为平台的“百家乐”赌博场所,都某1为赌场老板并操盘。
    2022年1月26日17时3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在上址检查,当场抓获都某1,查获用于百家乐赌博的笔记本电脑、配钞等,并查获参赌人员王某、钟某、杨某、朱某、戴某(已被行政处罚)。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被查获为止,该赌场百家乐洗码量为1,200余万元。
    被告人都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但在审查起诉阶段予以翻供。
    该院认为,被告人都某1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都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都某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请求对都某1从轻处罚。
    公诉人提出,被告人都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后虽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但当庭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26日17时3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至本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检查,查获开设于此的以“亚星”赌博网站为平台的“百家乐”赌博场所,当场抓获被告人都某1及参赌人员杨某、王某、钟某、朱某、戴某(均被行政处罚)等人,查获用于百家乐赌博的笔记本电脑、配钞等财物。经查,该涉案百家乐赌博场所由被告人都某1开设,自2021年11月起至被查获时洗码量折合赌资共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证人杨某、王某、钟某、朱某、戴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明本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系“百家乐”赌博场所,被告人都某1为赌场老板并亲自操盘,杨某、王某、钟某、朱某、戴某均在该场所赌博,以及2022年1月26日17时30分许,民警到此检查,抓获赌场老板都某1及上述参赌人员等情况。
    2.证人何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证明2020年10月,何某将本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出租给被告人都某1,租期2年等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百家乐洗码量截图及涉案地点照片,证明2022年1月26日17时3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对本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进行检查,当场抓获都某1及参赌人员杨某、王某、钟某、朱某、戴某,查获用于百家乐赌博的笔记本电脑、配钞等财物,以及通过照片形式从电脑上提取百家乐洗码量,折合赌资共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等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明参赌人员杨某、王某、钟某、朱某、戴某均因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进行赌博受到行政处罚,且公安机关对查获的参赌人员赌资予以收缴等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证明案发及被告人都某1的到案经过等情况。
    6.被告人都某1就涉案事实所作供述。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都某1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都某1依法应予处罚。对于被告人都某1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均在量刑中予以考虑。被告人都某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都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2027年7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查获的赌资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晓东
    人民陪审员 张顺发
    人民陪审员 陆金芳
    李 紫 薇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