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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5刑初103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7-27)



    (2022)沪0115刑初10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XX,初中文化,上海珉顥物流有限公司快递员,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6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铭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指控:
    2022年6月10日2时许,被告人孙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SXXXXX小型普通客车沿沪芦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西侧32.6公里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83mg/ml,属于醉酒。
    以上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抽血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信息表、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及公安查询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被告人孙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孙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陆 玮
    书 记 员 赵舒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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