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116刑初578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2-7-29)



    (2022)沪0116刑初5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自报),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浙江省;因本案于2021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宓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明知钱款来路不正,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微信等协助他人转账。上游犯罪被害人陆某、王某、顾某在网上被敲诈勒索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5,588元流入被告人陈某某的银行账户,后被转移至其他账户或者取现。
    2021年5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居住地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审理过程中,陈某某向本院缴纳人民币1万元用于退赔上游犯罪被害人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认罪认罚,并有其以往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上游犯罪被害人陆某、王某、顾某的陈述,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交易记录、人口信息表及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侦破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积极退赔,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退赔的款项发还相关被害人。
    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德锋
    书 记 员 王珠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