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118刑初433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2-7-29)



    (2022)沪0118刑初4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童某,男,1990年2月8日出生。2021年9月16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2)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童某通过某平台贩卖含有淫秽视频的U盘,其中2021年8月3日,被告人童某以人民币188元的价格向在上海市青浦区的张某贩卖存储淫秽视频的U盘1个。经鉴定,上述U盘内的308部视频属于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影片。被告人童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童某处依法扣押作案工具手机2部、网络存储硬盘2个。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童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8元。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童某的行为应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童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童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童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网络存储硬盘2个予以没收;被告人童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8元予以追缴。
    诫勉语:童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程 程
    书 记 员 王婕琼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