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8刑初465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2-7-29)
(2022)沪0118刑初4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辩护人张驰强,上海逾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2]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1月,被告人陈某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平安银行银行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2945,开户地为上海市青浦区)、中国银行银行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8393)及关联手机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上述2张银行卡收取非法进项资金计人民币560余万元,其中包括查证的潘某、林某、廖某的被骗资金人民币28万元。2021年12月11日,被告人陈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被告人陈某签字具结并且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
诫勉语: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黄 婕
书 记 员 吴悦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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