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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1刑初295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2-8-1)



    (2022)沪0101刑初2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75年6月3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系上海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2年1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昀,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张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沈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起,被告人徐某登入网址为:“XXXXXX.com”、“XXXXXX.com”、“XXXXXX.com”的网站(为同一网站,不同网址),获得了在该网站可押注足、篮球比赛,按比分差和球队输赢等方式进行赌博的账号和密码,并获取了分拆该主账号生成子账号、密码,分发给他人进行赌博的方法,在子账号内押注赌博所产生的赌资数量,归于徐某持有的主账号。
    2018年6月起,被告人徐某为牟利,将拆分的子账号分别通过微信发送给其聚集的参赌人员袁某、陈某、张某,袁某、陈某、张某投注完,并由徐某每周一和由其分发而获得子账号的赌客,通过支付宝或微信转账方式进行赌资输赢结算,徐某则从赌博账号内赌资总额的千分之二获取好处费,至案发,徐某与袁某、陈某、张某资金结算共计人民币120余万元。
    2021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徐某予以刑事拘留。2022年1月17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犯赌博罪对被告人徐某予以刑事拘留,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涉案赌博软件截图等;证人袁某、陈某、张某的证言;涉案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徐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不表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徐某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徐某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23年3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及被告人徐某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池晓烽
    书 记 员 李 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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