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6刑初167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2-6-1)
(2022)沪0116刑初1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3年10月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暂住本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6日被传唤,次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邱哲,上海忱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以(2022)沪0116刑初167号刑事裁定,对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现根据目前新冠肺炎疫情控制情况,诉讼活动可以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陈德锋
审 判 员 沈 磊
人民陪审员 徐祥生
书 记 员 张洁卿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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