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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6刑初476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2-7-27)



    (2022)沪0116刑初4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自报),男,1981年6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系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现住上海市金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时元彬,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陈忠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及辩护人时元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2月8日6时43分许,被告人谢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XXXXX的小型轿车,沿本区某某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兴北路口东约1400米处时逆向行驶,撞到对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金某1,造成金某1倒地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弃车于附近农村居民区徒步逃离。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谢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日9时许,被告人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谢某已赔偿被害人金某1家属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证人金某2、李某、曹某、万某的证言,上海枫林司法鉴定中心、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分别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视听资料说明书、行车记录仪视频、监控视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口簿复印件、居民死亡确认书复印件、遗体火化证明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保险单复印件、侦破经过、户籍资料,相关赔偿协议、收条、刑事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其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家里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无前科劣迹,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谢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德锋
    审 判 员 金淑琴
    人民陪审员 李 清
    书 记 员 周 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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