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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5刑初54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2-8-2)



    (2022)沪0115刑初5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XX,初中文化,厨师,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邵祖德,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玉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邵祖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1月27日16时25分许,被告人陈某在本区XX大道XX路路口西北侧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在该处进行交通整治的梅园新村派出所民警严某示意停车,后被告人陈某拒不配合并启动电动自行车逃逸,且将阻拦其逃跑的民警严某带倒在地致其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严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2021年11月27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严某的陈述、证人姜某、谢某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监控视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人事管理综合平台调取的信息、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梅园新村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丁文豪
    书 记 员 谭奕轩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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