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8刑初473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2-8-3)
(2022)沪0118刑初4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女,1967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2021年7月29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7月19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2001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8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22年7月20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2]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田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被告人周某、田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周某仍指使田某某办理自己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9772)、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6374)、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6488)及配套U盾、关联手机卡给他人使用。经查,上述中国建设、中国农业银行卡收取、转移非法进项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30万余元,其中包括收取许某某、邹某的被骗资金人民币23万余元。2020年5月,许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XX镇被电信网络诈骗后,将16万余元转账至被告人田某某上述中国建设银行卡后被转走。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田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1年7月29日,被告人周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系自首,被告人田某某系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周某、田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签字具结并且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田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田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诫勉语:周某、田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段美玲
书 记 员 夏琦贤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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