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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3刑初34号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4-11)



    (2022)沪03刑初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金某,男,1981年3月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常熟常昊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得仕股份有限公司渠道总监,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住上海市普陀区。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1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刑诉(202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力夫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曹芬芳
    审 判 员 夏晓虹
    审 判 员 朱春媚
    书 记 员 王懿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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