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06刑初354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2-8-4)
(2022)沪0106刑初3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刁某,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于上海市,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暂住上海市松江区。2015年7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9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21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2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片)。
辩护人郭迎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刁某犯盗窃罪,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俊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刁某及辩护人郭迎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被告人刁某多次前往本市静安区XX路XX号芮欧百货3楼VIP室,趁商场晚上下班无人之际,利用其之前在该百货上班时所掌握的账户密码,登录后台服务系统,向自己注册的两个会员账户虚增积分共计约369万点。后被告人刁某将会员积分以100点兑换1元奖励金的方式在商店进行消费,其兑换商品的价值共计人民币三万余元。上述两个账户尚有积分约54万点未消费,折合价值人民币约5400元。
2022年2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刁某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同年7月19日,被告人刁某通过其家属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刁某具有累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刁某有期徒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刁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2023年6月23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高 欣
书 记 员 包梦娜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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