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3刑初218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2-8-4)
(2022)沪0113刑初2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69年5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沈宅村九房宅22号。因本案于2021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建良,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阁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金建良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21年8月中旬,被告人李某伙同吉某、李某、蔡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在本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招揽赌客以网络百家乐形式参与赌博。8月下旬,蔡某介绍姜某(另案处理)至上址负责提供亚新平台账号、密码及配资,姜某安排李银亚(另案处理)负责操盘。李某伙同吉某、李某、姜某、蔡某五人共同参与码量返水分成。同年9月7日17时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在上址查获以网络百家乐形式赌博的周某、范某、陈某1、张某、王某、陈某2,并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24,785元及电脑主机、硬盘等。
被告人李某于2021年9月15日主动至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XX局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人沈某的陈述及《房屋租赁合同》;证人吉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以及微信聊天记录;证人周某、范某、陈某1、张某、王某、陈某2的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方某、吴某的询问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户籍信息》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不适宜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 婷
人民陪审员 陆建芳
人民陪审员 王宝章
书 记 员 管胜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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