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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20刑初330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2-8-4)



    (2022)沪0120刑初3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女,1989年7月21日出生于上海奉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原系安阀流体控制(上海)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暂住上海市杨浦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22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傅思杰,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2]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婷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辩护人傅思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XX因与同事王某产生矛盾,遂于2022年2月25日下午5时许,在本区安阀流体控制(上海)有限公司停车场,驾驶粤GXXXXX小轿车多次故意撞击被害人王某停在该处的沪AXXXXX2特斯拉modle3轿车,致该车及侧旁被害人刘某停放的沪EXXXXX奔驰汽车同时损坏。经价格认定,受损车辆的车损价格合计为人民币73516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XX在家属帮助下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当庭播放的监控视频,被害人王某、刘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经过,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XX在家属帮助下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秀华
    审 判 员 吴耀军
    人民陪审员 金 超
    书 记 员 何 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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