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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8刑初47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2-8-5)



    (2022)沪0118刑初4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男,1992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程度,系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户县。2021年7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魏某从赵超(已判刑)处学会快递违禁品投诉的方法后,单独在淘宝、拼多多等APP上多次购买打火机、自喷漆、火柴等快递违禁品,同时在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上对多家快递公司发起违禁品投诉,迫使快递公司赔钱私了,达到勒索钱财目的。截至案发,被告人魏某敲诈勒索被害单位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2,440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上海XX有限公司550元、圆通速递有限公司986元、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200元,共计4,176元。
    另查明,被告人魏某于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魏某已退出上述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魏某的供述、证人韩某、王某、梅某、周某的证言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数据清单、投诉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上海洁湛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本院代管款收据,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魏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已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魏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176元发还各被害单位。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
    诫勉语:魏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宝琴
    书 记 员 肖思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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