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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4刑初326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2-8-8)



    (2022)沪0104刑初3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1996年11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XX族,大专文化,京东网快递员,户籍在安徽省长丰县左店乡永丰村董岗组,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2022年2月28日因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为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2)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方为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月,被告人董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其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账户,为他人接收、转移赃款提供帮助,涉案赃款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
    2022年2月28日,被告人董某在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一网吧内被民警抓获,至审查批捕阶段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现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为他人转移赃款提供帮助,数额达人民币2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已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事处罚。提起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法律,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属从犯地位,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综上,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证人谷某、胡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赃证物品照片、手机截图照片、银行交易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被告人董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为他人转移赃款提供帮助,数额达人民币2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董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已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姜云英
    书 记 员 邱宗轲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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