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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7刑初122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2-8-8)



    (2022)沪0117刑初1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姚某某,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和县,XX,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夏明桂,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2年3月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及其辩护人夏明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依法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姚某某使用昵称“中华”“阿佬好”“老北京炸酱面”等QQ账号建立赌博群招揽赌客,组织群内赌客以“四子宝”猜红包金额的方式进行赌博,其还负责上下分赌资结算,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被告人姚某某以抽成等方式牟利。
    2021年10月11日,被告人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蒋某、叶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微信账号、QQ账号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家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可从宽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姚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2024年1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及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吉良
    审 判 员 龚笑笑
    审 判 员 陈 镪
    书 记 员 樊卓然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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