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101刑初334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2-8-9)



    (2022)沪0101刑初3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男,1985年5月1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美团外卖配送员,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2022年1月20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任保玲,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任保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某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在明知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一张招商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9227)、一张兴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8115)、身份证信息、手机卡等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曹某等多人被电信网络诈骗,其中诈骗款人民币180余万元系使用上述两张银行卡收取。
    公安人员经侦查,于2022年1月20日至上海市闵行区抓获被告人顾某。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调取的涉案银行卡查询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报案材料,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证人朱某、张某1、曹某、刘某1、莫某、葛某、张某2、邱某、钟某、潘某、杨某1、王某1、冯某、杨某2、汪某、赵某1、邹某、刘某2、宋某、赵某2、付某、邓某、张某3、田某、王某2、孟某、李某1、罗某、李某2、孔某、张某4、洪某、傅某、杨某3、郭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顾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顾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顾某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供称其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200元。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顾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顾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内容亦无异议,还提出被告人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本次犯罪系初犯,主观恶性小,自愿认罪认罚,提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顾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连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郑 莹
    书 记 员 刘 澍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