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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9刑初353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022-8-9)



    (2022)沪0109刑初3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女,1988年12月20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杨浦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2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2〕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袭警罪,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朦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2年1月21日1时许,被告人孙某在本市虹口区XX路XX号XX楼XX,酒后因琐事与刘某发生争吵,该店工作人员报警后,民警张某、李某至现场处警。在民警调解纠纷过程中,孙某不听从民警劝阻,使用言语挑衅民警并踢踹民警张某腹部一脚,案发后经鉴定张某左腹壁软组织损伤,未构成轻微伤,后孙某被民警当场制服。
    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李某、王某、刘某、周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验伤通知书》、调取的监控视频,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孙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袭警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袭警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书 记 员 董旭晨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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