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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9刑初362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2-8-9)



    (2022)沪0109刑初3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上海X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南县,住本市徐汇区。2013年9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2〕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12月3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秦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BXXXXX的小型客车从本市XX路XX号地下停车库出发,行驶至同煌路出中山北一路东约3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经当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出其酒精含量为141mg/100mL,后其被民警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上海润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秦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被告人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施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查获经过》《醉酒驾驶案件移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打印单》、调取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润家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秦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本院审理期间主动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分别情节从轻、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调整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书 记 员 董旭晨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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