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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3刑初572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2-8-9)



    (2022)沪0113刑初5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在沪务工,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暂住在上海市嘉定区。2011年5月曾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经预谋,于2020年12月中旬、2021年1月上旬,驾驶面包车先后2次至本市宝山区XX镇XX路XX弄小区,从江苏XX有限公司员工冯小平放置于小区内的废旧衣物回收箱中,窃得旧衣物若干,后销赃得利。
    2021年1月21日9时许,被告人蒋某再次驾驶面包车至上址,将上述同一废旧衣物回收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80元)搬运上车,将该回收箱上的联系电话换成其本人及所在公司的电话,放置于本区小区。
    被告人蒋某于2021年3月11日在本市嘉定区XX镇XX村XX号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回收箱已被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盗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盗单位冯小平、证人周某、李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监控光盘一张及相关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宝山区XX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大场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被告人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 婷
    书 记 员 范楠楠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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