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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3刑初577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2-8-9)



    (2022)沪0113刑初5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专科,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区长兴乡潘石村597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市宝山区XX路XX号XX大厦XX室内,将从他人处获取的“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提供给寿某、黄某、蒋某进行投注参赌,并通过返水方式从中渔利。
    2021年4月20日,被告人沈某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人黄某、寿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蒋某的证言,《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XX支队《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户籍资料》,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提供赌博账号给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据此,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 金
    书 记 员 倪 萍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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