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20刑初388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2-8-9)
(2022)沪0120刑初3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2)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9月30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朱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C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区XX公路浦星公路东约50米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事发时血液乙醇浓度为211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程序、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邱建安
书 记 员 盛 晨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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