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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3刑初479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2-8-10)



    (2022)沪0113刑初4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1994年10月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黄垓乡西丁垓村291号,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2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夏朝霞,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阁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被告人丁某通过网络搭识被害人陈某,并以恋爱交往、同居备婚等为名取得陈某信任。2021年4月中旬至12月底,被告人丁某为了赌博回本,先后编造投资款被冻结、托人办事、父母去世操办丧事等事由共骗取了陈某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7,550元,用于赌博挥霍。期间,丁某通过微信转账归还陈某钱款合计28700余元。
    被告人丁某于2021年12月27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接受证据清单》、被害人陈某提供的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中国银行银行卡、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中国建设银行明细,证人丁某、马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及《工作情况》,被告人丁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26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丁某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 皓
    审 判 员 张 金
    人民陪审员 金岳英
    书 记 员 管胜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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