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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3刑初585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2-8-10)



    (2022)沪0113刑初5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住上海市崇明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2月10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2年1月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曾用名:郭卫娟),女,1971年1月22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在上海市崇明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1月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郭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郭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刘某、郭某分别伙同高某(已判决),以竞猜香港或澳门六合彩开奖信息的方式开设赌场。期间,刘某、郭某负责招揽及接受赌客投注参赌,并将投注赌单上报高某、与高某结算赌资,并以“返水”方式非法获利。经查,刘某接受赌客石某、顾某、吴某、施某等人投注,并从中非法获利;郭某接受赌客时某、俞某、姚某等人投注,并从中非法获利。
    另查明,刘某、郭某于2020年12月9日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郭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高某的供述,证人石某、顾某、吴某、施某、时某、俞某、姚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户籍信息,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某、郭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郭某分别结伙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郭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从宽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刘某、郭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 皓
    书 记 员 管胜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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