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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3刑初591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2-8-10)



    (2022)沪0113刑初5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胥某,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上海市宝山区。曾于2021年9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22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胥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月起至案发,被告人胥某为牟利在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其租借的房屋内,设置一张麻将桌招揽赌客以“晃晃麻将”形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2022年2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上址查获被告人胥某及参赌人员敬某等人,并缴获赌资、赌具等。
    被告人胥某于2022年3月3日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胥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敬某、严某、李某、谷某、关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收款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相关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被告人胥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胥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胥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用于开设赌场的工具及赌资,依法没收。
    胥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 皓
    书 记 员 管胜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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