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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3刑初592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2-8-10)



    (2022)沪0113刑初5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2002年12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2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张某通过网络结识被害人李某,谎称自己是复旦大学在读大学生,在本市各区拥有4套房产,包装为“富家女”以此骗取李某信任。被告人张某先后以“猫咪做手术”、“与同学聚会”、“摔坏朋友电子设备需要赔偿”、“母亲生病”、“购买电子设备”、“给刚成年的朋友买名贵皮包”需要借款为幌子,从李某处共骗得人民币247,000元,期间,被告人张某归还41,000元;公安机关立案后至对被告人张某采取强制措施前,被告人张某又陆续归还人民币40,000元。
    2022年2月23日,被告人张某在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母亲已向被害人李某退赔人民币1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雷某、于某、蒋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被害人李某出具的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办案说明、人口信息,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 皓
    书 记 员 管胜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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