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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1刑初280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22-8-11)



    (2022)沪0101刑初2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1987年2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在浙江省温岭市,住本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9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婉芳,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宦彦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张婉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与其丈夫林某1开设上海市XX经营部,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本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以“亿腾烟酒店”的名义经营烟酒生意。
    陈某于2021年2月经林某2推荐,添加张某(两人均另案处理)为微信好友,在得知张某可以提供走私卷烟后,遂向张某订购“卡斯特”“七星”等品牌的卷烟,并提供本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号和本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号等地址用于收货。张某将卷烟寄出后,会将快递单和收款二维码通过微信发送给陈某,陈某扫码付款。收到卷烟后,陈某在“亿腾烟酒店”加价销售以牟利。2021年2月至9月期间,陈某向张某提供的收款码转账共计人民币114,785元(以下均以人民币计)。
    公安人员在查处“张某非法经营案”时,发现陈某多次向张某提供的收款码转账,遂对陈某并案侦查,并于2021年9月13日在陈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公安人员抓获陈某时,当场查获“七星”卷烟3条。
    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经抽样鉴定后认定:本案查获的3条卷烟均为真品卷烟,且无“由中国XX总公司专卖”字样。上海市C局对上述卷烟估价后认定:查获的卷烟均按照196.54元每条的价格估价,最终认定价值为589.62元。
    被告人陈某到案伊始,拒不供认犯罪行为,后在侦查终结前,对上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陈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莫某和李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张某、林某1和林某2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上海市烟草专卖稽查总队出具的《关于协查唐磊、曾琪等烟草专卖许可情况的复函》;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及扣押材料;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上海市C局出具的《涉案卷烟价值估价意见书》和上海市D局出具的《关于陈某涉案卷烟品名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陈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等,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根据被告人陈某的交代,其由此获利6,800余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销售走私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2年9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没收;扣押在案的卷烟和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吴明峰
    审 判 员 李倩岚
    人民陪审员 王漪敏
    书 记 员 纪冬雨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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