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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1刑初300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22-8-11)



    (2022)沪0101刑初30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继民(绰号:猫咪),男,1951年2月8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住上海市黄浦区;曾因犯赌博罪于2019年1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1年3月因犯赌博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1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1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梦璇,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绰号:胖子),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1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毛闻博,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继民、吴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继民、吴某及上海市黄浦区XX中心指派律师罗梦璇、毛闻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下旬起,被告人付继民在本市黄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内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招揽赌客,由龚某(另行处理)及被告人吴某为赌客操盘、结算赌资,并约定抽成。2022年1月12日晚,赌客余某、孔某、苏某等人在该赌场内参与网络百家乐赌博。公安人员经侦查,于当晚18时50分许在上址将付继民、吴某等人抓获。自2022年1月1日至案发时,该赌场内网络百家乐赌博所使用的账号内洗码量为3,257,295.80元。被告人付继民、吴某到案后,均对其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余某、孔某、苏某、闵某的证言、同案人龚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被告人付继民在本市黄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龚某、吴某为赌客操盘、结算赌资及违法参赌人员在案发地点赌博,并因赌博行为被行政处罚等情况;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涉案地点、用于网络百家乐赌博的电脑主机、赌资等照片;涉案百家乐赌场洗码量截图;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半淞园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房屋租赁合同等证实,本市黄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内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的情况及该赌场内洗码量的数额;证人王某、马某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半淞园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付继民、吴某到案的经过;户籍信息、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实,被告人付继民、吴某的身份及前科等情况;被告人付继民、吴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应予认定。付继民辩护人认为付继民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吴某辩护人认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继民、吴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事处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付继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付继民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付继民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理,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继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2027年1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及赌资予以没收;被告人付继民、吴某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池晓烽
    审 判 员 郑 莹
    人民陪审员 梁似瑛
    书 记 员 李 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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