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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3刑初571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2-8-11)



    (2022)沪0113刑初5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5年6月2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上海丝芭影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地山东省曹县青堌集镇南门行政村南门村314号住上海市宝山区锦秋路699弄十一区。因本案于2022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俊唐,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张俊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22年1月20日21时43分许,酒后驾驶牌号为沪AXXXXX小轿车至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小区内东西主干道东侧约10米处,冲撞该处停放的苏AXXXXX小客车,并致苏AXXXXX车与其前方停放的沪EXXXXX小客车和闽DXXXXX小客车发生连环碰撞,造成上述三辆车物损共计价值人民币36,200元;上海市公安局宝山XX支队认定被告人陈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被告人陈某弃车逃离现场。当日22时4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警员至宝山区XX路XX弄XX区XX号抓获被告人陈某。经上海迪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
    告人陈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1毫克/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2年1月25日被告人陈某接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潘某、蔡某、杨某的陈述,证人孙某、何某、周某的证言,上海迪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B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勘验意见书,宝山区C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XX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式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与车辆登记信息,道路、小区监控,执法记录,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项群军
    书 记 员 管胜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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