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5刑初112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2-8-12)
(2022)沪0115刑初11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男,1987年12月4日生,XX,大专文化,宇炫餐饮管理公司员工,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2021年9月16日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22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铭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3月8日7时40分许,被告人钱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沪AXXXXX0小型普通客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大道近陆家嘴环路西约50米处,被正在该处设卡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钱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48mg/ml,属醉酒。
当日到案后,被告人钱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抽血照片、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公安查询信息,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钱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钱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美玲
书 记 员 袁炜丽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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