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6刑初360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2-8-12)
(2022)沪0116刑初360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温某,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暂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代理人温某2,男,户籍地河南省息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华海斌,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何某某,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住上海市金山区;1990年5月因盗窃行为被原上海市金山县公安局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1984年2月因犯流氓罪被原上海市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9年1月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减刑于2015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2年2月25日被抓获,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罗卫东,上海积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抢劫罪,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温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何某某赔偿因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人何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温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此款定于2022年10月30日前支付。
二、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雪明
审 判 员 周丹辉
人民陪审员 汤艳清
书 记 员 黄肇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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