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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3刑初622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2-8-15)



    (2022)沪0113刑初6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65年3月1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在沪务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8月4日继续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刑诉(2022)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在上海市宝山区XX村XX号宿舍106室内,酒后辱骂室友即被害人黄某,继而对其实施殴打,致被害人黄某牙齿根折4枚,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右下口唇粘膜破损,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于2021年8月12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X号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该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董 翠
    书 记 员 陆 丹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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