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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7刑初525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2-8-18)



    (2022)沪0117刑初5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1,男,1997年8月6日出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洛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5日被逮捕,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由本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戴英,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1年1月25日出生,XX,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5日被逮捕,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由本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永伟、王娜玉,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2年7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及其辩护人戴英,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娜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中下旬,被告人王某1、朱某某经他人介绍参与跑分转账,在本区XX镇新办银行账户,后至福建省福州市将其二人名下的多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移违法钱款,期间其二人提供刷脸认证,帮助转移钱款。经查证,王某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XXXXXXXXXXXX3611涉及被害人许某、史某、常某、黄某、赖某、汪某、刘某1、王某2、范某、于某、周某被诈骗钱款共计人民币315,388元,朱某某建设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9315涉及被害人李某、刘某2、王某3、赵某、崔某、邵某被诈骗钱款共计人民币129,890元。王某1获利人民币4,000元,朱某某获利人民币800元。
    2021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1、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其二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1、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许某、史某、常某、黄某、赖某、汪某、刘某1、王某2、范某、于某、周某、李某、刘某2、王某3、赵某、崔某、邵某的陈述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浦发银行账户流水、建设银行账户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朱某某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1、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4年8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3年8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四、被告人王某1、朱某某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房素平
    审 判 员 刘 磊
    人民陪审员 赵红丽
    书 记 员 樊卓然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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