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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6刑初373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2-6-16)



    (2022)沪0116刑初3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自报),男,1994年6月29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琦,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陈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9月起,“小黑”(另案处理)指使李某某(已被判刑)从网上下载源代码、租借境外服务器搭建“月牙儿”网站,存放大量淫秽视频。
    2020年4月至同年9月,被告人赵某某为牟利,成为“月牙儿”淫秽视频网站的代理,通过微博对“月牙儿”淫秽视频网站进行推广,后从网站收取的会员费中按照比例抽成。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赵某某获利人民币2.1万余元。
    2021年10月29日,经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赵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同案犯黄某的供述,证人邱某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截图,电子勘验检查笔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及鉴定清单,数据光盘及表格,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手机截图、出具的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退缴了部分赃款,家庭较为困难,有家人需要照顾,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经他人纠集后以牟利为目的,在网络上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2.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有退赃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及情节,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巍
    书 记 员 陆治乾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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