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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6刑初327号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2-6-14)



    (2022)沪0116刑初32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自报),男,1989年11月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暂住山东省威海市;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韩晖,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某某(自报),男,2001年1月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暂住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蒋旭、江诚城,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祝某(自报),男,1991年3月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暂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晓凤、吴丹瑶,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谭某某、祝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谭某某、祝某及辩护人韩晖、蒋旭、江诚城、周晓凤到庭参加诉讼。因疫情影响,本案中止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受雇于潘某(另案处理),与张某(另案处理)合伙代理“圆梦娱乐”赌博软件;2021年10月10日至15日,被告人孙某某受雇于“包子”(未到案),参与代理“聚鼎娱乐”赌博软件,其共计非法获利约人民币4万余元。
    2020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谭某某受雇于毕某(另案处理),与杨某(另案处理)合伙代理“圆梦娱乐”赌博软件;2021年6月至10月,被告人谭某某受雇于毕某,先后参与代理“王者娱乐”“聚鼎娱乐”赌博软件,其共计非法获利约人民币3万余元。
    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15日,被告人祝某受雇于毕某,先后参与代理“圆梦娱乐”“富鑫娱乐”“富鑫娱乐2”“聚鼎娱乐”赌博软件,其共计非法获利约人民币3万余元。
    2021年10月15日,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祝某、谭某某退出了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谭某某、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证人毕某、杨某、潘某、张某的证言,证人朱某的证言及签字确认的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调取的人口信息,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孙某某、谭某某、祝某到案后的数次供述及签字确认的照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系坦白,认罪认罚,是从犯,系初犯、偶犯,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谭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已退缴违法所得,系初犯、偶犯,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祝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祝某是从犯,系坦白,认罪认罚且退缴违法所得,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谭某某、祝某为非法牟利,伙同他人开设网络赌场,且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孙某某、谭某某、祝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谭某某、祝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祝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谭某某、祝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2023年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2022年8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祝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作案工具及被告人孙某某、谭某某、祝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纪红
    书 记 员 黄肇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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