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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3刑初260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2-6-13)



    (2022)沪0113刑初2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女,1985年10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蕲春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钦明,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因疫情原因中止审理,现中止原因消失,恢复审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及其辩护人周钦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0月中旬起,被告人尹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在本市宝山区XX村XX号XX室内开设“9点”赌场累计约9次,并从抽到牌面“9点”的赢家中抽头人民币10元作为其渔利。同年11月17日,尹某又在赌客王某(已被行政处罚)位于本区XX村XX号XX室的家中,开设“9点”赌场,被民警查获,当场抓获孙某1等9名参赌人员(均已行政处罚),并缴获赌具扑克牌1副,赌资人民币20元。被告人尹某于2021年11月17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占某、孙某1、吴某1、孙某2、吴某2、梅某1、陈某、王某、梅某2、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工作情况》《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证》《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及相关照片;被告人尹某的户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晓红
    书 记 员 牛玲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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