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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6刑初344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2-5-30)



    (2022)沪0116刑初3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2年5月1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保安,住上海市杨浦区;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5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越,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报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辩护人张越到庭参加诉讼。因疫情影响,本院中止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1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哈灵麻将”APP内亲友圈功能,制定赌博规则,组织赌客以打麻将形式进行赌博,并向赌局中大赢家收取台费,共计收取台费人民币6.6万余元。
    2021年12月15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某某退赃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徐某、陆某的证言及签字确认的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封存笔录、侦破经过及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人口信息,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的数次供述及签字确认的照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谢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是初犯,系坦白,获利少,积极退赃,主观恶性小,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有退赃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2022年8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被告人谢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纪红
    书 记 员 黄肇强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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