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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3刑初368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5-27)



    (2022)沪0113刑初3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75年2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文盲,在沪务工,户籍在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因本案于2022年1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亚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上半年至2022年1月,被告人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以低价购进大量汽油,并加价销售牟利。经查证,已向胡某1、余某等人非法销售汽油金额人民币8.8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22年1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本区XX路XX工地门口抓获被告人徐某,并当场查获汽油15桶,每桶20升(经鉴定,检出汽油成分),待销售金额2,250元。
    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1、余某、张某1、张某2、许某、周某、黄某、罗某、刘某1、陈某、张某3、成某、胡某2、崔某、向某、刘某2、胡某3、薛某、张某4的证言及证人余某、胡某1、罗某、成某、胡某2、崔某的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及微信转账截图;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油品暂存确认单》及相关照片;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以及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9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证物品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谢 斌
    书 记 员 许 愿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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