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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3刑初361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5-27)



    (2022)沪0113刑初3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饿了么外卖骑手,户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暂住上海市普陀区。201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2年1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亚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2月6日至8日,被告人黄某经胡某(另案处理)介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专程前往陕西西安,提供本人招商银行卡(尾号7891、开户行上海分行华灵支行)帮助他人接收、转移资金共计人民币146万余元并转出,非法获利人民币800元。期间,被告人黄某招商银行账户先后接收被害人兰某、何某、钱某、白某、孙某、张某因电信网络诈骗被骗资金人民币4.38万元并转移他处。
    2022年1月7日,被告人黄某接电话通知主动向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户籍资料》《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开户及交易明细、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情况、银行账户交易统计数据;被害人兰某、何某、钱某、白某、孙某、张某的报案陈述及相关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胡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结伙他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7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黄某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 婷
    书 记 员 陆海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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