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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3刑初227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5-20)



    (2022)沪0113刑初22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俊澎,北京市大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青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韩某为牟利,提供本人及女朋友赵某名下的多张银行卡给他人用于走账,并收取相应佣金。经查,被告人韩某银行账户共计走账人民币6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赵某银行账户共计走账490余万元,上述合计1,0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韩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郭某转账2万元;赵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杨某转账1.49万元。
    2021年11月18日,被告人韩某被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韩某退出违法所得3,600元并预缴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罗泾派出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工作情况及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证人赵某的证言,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硖石派出所、东平县公安局东平派出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询问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韩某的手机账单截图,被告人韩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韩某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韩翔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谢 斌
    审 判 员 杨 婷
    审 判 员 张 金
    书 记 员 范楠楠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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