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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6刑初363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2-5-19)



    (2022)沪0116刑初3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男,1982年4月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系上海有限公司合伙人,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住上海市金山区;2017年4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22年1月20日因本案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3年2月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2022年1月20日因本案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9月至同年10月期间,肖某(另案处理)在本区XX镇XX公路XX弄XX号XX楼XX室开设“二八杠”赌场,被告人朱某某为其招揽赌客,非法获利约人民币7,000元;2021年10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吕某某及乔某(另案处理)在本区XX镇XX公路XX弄XX号XX楼XX室、XX咖啡、XX办公室等处开设“二八杠”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1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朱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300余元,被告人吕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
    2022年1月20日,被告人朱某某、吕某某分别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吕某某家属分别代为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3万元、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证人李某1、陈某、朱某、梁某、李某2、杨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关系人乔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签字确认的照片,被告人朱某某、吕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签字确认的照片,公安机关提供的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朱某某、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吕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吕某某有退赃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9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舒平锋
    书 记 员 徐舒怡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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