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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6刑初212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2-5-13)



    (2022)沪0106刑初2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暂住上海市闵行区。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季娴,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及辩护人季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至10月,被告人许某以“大某2”的账户名在网络论坛发布多个帖子,内含淫秽图片。经鉴定,涉案帖子中的淫秽图片为9张,查看数累计达12万余次。
    2021年12月22日,被告人许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
    被告人许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许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龚 雯
    书 记 员 周子扬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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