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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20刑初182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2-5-7)



    (2022)沪0120刑初1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6年2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原系上海XX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地四川省渠县,暂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7日被逮捕,2021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2)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后依法转为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永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中止审理、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25日21时49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沪DXXXXX轻型箱式货车沿本市奉贤区XX公路由北向南行使至XX公路1公里800米处时,未避让由东向西行走的被害人刘某,致刘某当场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奉贤XX支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赵某、贾某的证言、监控视频、XX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装载质量检测单、交通事故赔偿谅解协议、转账记录、收条、交通事故赔偿金临时收取凭证、谅解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0事件单登记表、案(事)件接报回执单、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晓杰
    书 记 员 吴佳玥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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