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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2刑更221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4-28)



    (2022)沪02刑更221号
    罪犯XXX,男,1989年1月8日生,XX,安徽省颍上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上海市宝山监狱服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了(2019)沪0106刑初15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宝山监狱于2022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于2022年4月4日至2022年4月8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X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等证据证实。
    检察机关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XXX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成绩;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XXX在服刑期间受到执行机关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新辉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19年8月28日始至2022年5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欣
    审 判 员 逄淑琴
    审 判 员 陆俊琳
    书 记 员 叶 菁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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