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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6刑初216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2-2-28)



    (2022)沪0116刑初2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顾某某,女,1972年3月2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系上海胜某影视基地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本市松江区,住本市松江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盛刚,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报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顾某某及辩护人盛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6月至2021年11月25日,被告人顾某某顾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嘟嘟松江麻将”APP内亲友圈功能,制定赌博规则,组织他人以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收取房费,共计收取房费人民币2.7万元。
    2021年11月25日,被告人顾某某顾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顾某某顾某某家属向本院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万元。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顾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若在审判阶段退赃,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顾某某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前有正常工作,有别于专门开设赌场的情况,犯罪不以盈利为目的,参与人员范围较小,主观恶性较轻,系初犯、偶犯,法律意识淡薄,现身患疾病,刚做过手术,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某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顾某某顾某某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量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某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5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退缴的违法所得及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沈 磊
    张 洁 卿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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