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116刑初218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2-2-28)



    (2022)沪0116刑初2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自报),男,1992年2月2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系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安徽省寿县,住本区;因本案于2021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6月19日0时51分许,被告人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沪C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区海汇街龙皓路口南约100米处,被设卡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50mg/mL。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沈 磊
    张 洁 卿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