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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0刑初151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2-3-2)



    (2022)沪0110刑初15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7年3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XX,户籍在陕西省紫阳县。2018年12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2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女,1995年7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县,XX,住陕西省兴平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2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洁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张某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共同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博场所供他人赌博,并从中牟利。其中,陈某某负责现场管理、招揽及招待赌客等,张某负责操盘并结算赌资。
    2021年4月21日,民警至上址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张某及参赌人员李某等人,查获人民币5650元及电脑机箱等涉赌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水红元、阚某、孙某、史某、黄某、林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某某、张某依法均应予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3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37日,至2022年11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3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37日,至2022年10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查获的人民币5650元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韩 慧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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