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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6刑初140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2-3-2)



    (2022)沪0116刑初1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住上海市金山区;因本案于2020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振同,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振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被告人杨某某因沉迷赌博,以口罩买卖、额温枪买卖、酒店生意等为由,使用伪造聊天记录、存款记录、转账记录等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代某、李某、陈某、温某、曹某、马某、吴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后将骗得钱款用于赌博、还债等。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对部分被害人进行退赔合计人民币29万元,并获得被害人马某谅解;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继续退赃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认罪认罚,且有其以往供述及提供的悔过书、转账记录,被害人马某出具的谅解书,被害人张某、代某等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银行账户流水、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人口信息资料,公安机关制作并经杨某某签字确认的相关赌博账户情况和资金充值情况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积极退赃,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家庭需要照顾且有孕在身,建议对杨某某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有退赃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退缴的赃款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德锋
    审 判 员 沈 磊
    人民陪审员 袁国燕
    王 珠 珏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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