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101刑初117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2-3-3)



    (2022)沪0101刑初1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甄某,男,1972年4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3日被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勇,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甄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李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被告人甄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将其名下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2006)及优盾、绑定的手机卡等提供给他人,后该银行卡被用于诈骗活动。黄某等人于2020年4月期间被他人实施电信诈骗,其中诈骗赃款共计人民币78万余元转入上述银行卡。2021年10月12日,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甄某询问其下落,甄某告知其在河北省保定市XX村;次日民警赶赴该地,电话联系甄某未果,通过在该地搜寻将其抓获。到案后,甄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甄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甄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甄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黄某等人的报案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甄某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资料、交易明细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甄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被告人甄某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甄某表示认罪认罚,希望法庭予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甄某系初犯,文化程度低,主观恶性不大,到案之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综上,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甄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3日起至2022年6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袁伟民
    朱晗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